(2016)浙08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泉军与余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文平,丁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文平,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8********,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干土兵村,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池泉三友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泉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0********,住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石桥村官旦村**号。上诉人余文平为与被上诉人丁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余文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文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