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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傅深远与傅强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深远,傅强,傅琴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301号原告傅深远,男,193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傅琴,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深远诉被告傅强、傅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深远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深远撤回对被告傅强、傅琴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深远撤回对被告傅强、傅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傅深远负担。审 判 长  温进才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