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海华与钱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华,钱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126号之一原告:孙海华,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钱杭升,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华诉被告钱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海华负担。审 判 长 单贤福人民陪审员 吴如达人民陪审员 郎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淑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