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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海华与钱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华,钱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126号之一原告:孙海华,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钱杭升,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华诉被告钱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海华负担。审 判 长  单贤福人民陪审员  吴如达人民陪审员  郎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淑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