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陈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陈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候永,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岩。上诉人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坎子村)因与被上诉人陈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老坎子村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老坎子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于 航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贵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