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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济南华德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吴明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德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吴明生,彭瑞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462号原告济南华德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恒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生,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彭瑞静,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帅帅,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德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明生、彭瑞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华德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济南华德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