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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乔绪龙、孙振林与无棣山海餐具有限公司、周金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绪龙,孙振林,无棣山海餐具有限公司,周金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425号原告:乔绪龙。原告:孙振林。被告:无棣山海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小泊头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周庆元,总经理。被告:周金海。原告乔绪龙、孙振林与被告无棣山海餐具有限公司、周金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乔绪龙、孙振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绪龙、孙振林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绪龙、孙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原告乔绪龙、孙振林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