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9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1283号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根胜,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负责人:詹永雄。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负责人:林焕增。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汤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花淼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