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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盛爽与被告仇佳琪、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爽,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仇佳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3670号原告盛爽,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随园路23号和园104室。法定代表人仇佳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水英,系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佳琪。委托代理人江水英,系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爽与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宝公司)、仇佳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爽诉请:1、判令解除课程培训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4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殿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爽、被告乐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仇佳琪、委托代理人江水英及被告仇佳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5月18日,原告盛爽与被告乐宝公司签订《课程训练协议》,约定乐宝公司为其儿子夏祥云提供龅牙兔儿童情商训练课程,课程培训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4500元培训费用。同时还就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关约定。夏祥云在龅牙兔儿童情商乐园就读4天后,便不再就读。原被告间实际终止了《课程训练协议》的履行。2016年5月31日由被告仇佳琪以龅牙兔儿童情商托管中心名义向原告出具退费说明,载明:“退费总计3473元,到账日6月15日。”该退费说明系双方合意,合法有效,应当信守。另被告仇佳琪系乐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盛爽以其作为被告,要求承担实体责任,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盛爽与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订立的《课程训练协议》;二、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爽退还课程培训费用3473元;三、驳回原告盛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乐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