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与罗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107号原告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姜士刚,所长。被告罗超,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文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