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正波与被执行人邱双尧续行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波,邱双尧,韩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146-1号申请执行人:杨正波,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邱双尧,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旭玲,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正波与被执行人邱双尧、韩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正波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双尧、韩旭玲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邱双尧财产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邱双尧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土山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土山镇字第0404**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州国用(2011)第4373号),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贾洪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