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志成、王兆平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侯福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王志成,王兆平,沈伟英,王丽,侯福利,蔡夫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沂东,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伟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和珍,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福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夫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成、王兆平、沈伟英、王丽、侯福利、蔡夫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提起上诉时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并明确告知未按期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该催缴通知书,��至今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葛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