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孔德丽与宗慧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丽,孙明明,宗慧,张慧,宗振山,马明,沈书卓,姜洪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326号原告:孔德丽,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孙明明,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宗慧.被告:张慧.被告:宗振山,现住阿尔山市.被告:马明.被告:沈书卓,现住白城市.被告:姜洪艳,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丽诉被告孙明明、宗慧、张慧、宗镇山、马明、沈书卓、姜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明明接受刑事拘留,无法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李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