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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孔德丽与宗慧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丽,孙明明,宗慧,张慧,宗振山,马明,沈书卓,姜洪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326号原告:孔德丽,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孙明明,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宗慧.被告:张慧.被告:宗振山,现住阿尔山市.被告:马明.被告:沈书卓,现住白城市.被告:姜洪艳,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丽诉被告孙明明、宗慧、张慧、宗镇山、马明、沈书卓、姜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明明接受刑事拘留,无法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李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