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蒋小娥、孙鑫鑫等与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贾传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贾传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孙晓明,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谢德祥,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蒋小娥(系死者孙长宪之妻)。原告:孙鑫鑫(系死者孙长宪之长女)。法定代理人:蒋小娥(系孙鑫鑫之母),居民。原告:孙佳琪(系死者孙长宪之次女)。法定代理人:蒋小娥(系孙佳琪之母),居民。原告:孙世强(系死者孙长宪之子),居民。法定代理人:蒋小娥(系孙世强之母),居民。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上四原告):赵洪磊,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二十里铺南。负责人:张同昌,经理。被告:贾传峰,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旸,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明,居民。被告: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文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莒县振兴路中段。委托代理人:孔令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德祥,居民。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诗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典明,男,1950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孔令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鲁京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负责人:李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与被告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孙晓明、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传峰、谢德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宪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的委托代理人赵洪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旸,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永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浩、邓胜利,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明、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谢德祥、贾传峰、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小娥、孙佳琪、孙世强、孙鑫鑫诉称:2013年09月30日06时,孙长宪驾驶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日南高速公路383KM+330M处,与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鲁L×××××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A×××××/渝A×××××、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及房贺所有的宁A×××××/宁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孙长宪医治无效死亡。孙长宪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及车上装载货物损坏,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经(2013)菏牡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共计1094869.00元,因原告困难对于增加诉讼请求无力交纳诉讼费,该院不予审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车损等共计194869.0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已处理过,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辩称:审核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后,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三者险按条款约定赔偿。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辩称:已赔付,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请求已在贵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54号判决书已审理完毕,保险公司已在贵院履行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原告放弃到此起诉,超过了侵权一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请求已在贵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54号判决书已审理完毕,保险公司已在贵院履行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原告放弃到此起诉,超过了侵权一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被告贾传峰未答辩。被告山东莒县机电设备公司未答辩。被告孙晓明未答辩。被告谢德祥未答辩。被告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无异议:被告孙晓明驾驶的鲁L×××××/鲁L×××××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系山东莒县机电设备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主车1000000.00元,挂车50000.00元,且不计免赔;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系渝A×××××/渝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主车1份,商业三者险主车50000.00元,挂车1000000.00元,未购买不计免赔。谢德祥系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张长斌系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曲阜金皇活塞故有限公司系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主车300000.00元,挂车100000.00元,且不计免赔。刘善蛟驾驶的宁A×××××/宁A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主车300000.00元,挂车150000.00元,且不计免赔。李正勇驾驶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主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500000.00元及不计免赔,挂车投有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100000.00元及不计免赔。原告蒋小娥系死者孙长宪之妻,1975年0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原告孙鑫鑫系死者孙长宪之长女,2002年10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原告孙佳琪系死者孙长宪之次女,2011年08与14日出生,原告孙世强系死者孙长宪之子,2013年0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死者孙长宪之父孙传印、之母王爱荣与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对承担孙长宪生前经营的货车鲁HA56**/鲁H×××××挂号货车的所有债权、债务,享有与该车有关的所有权益,于2015年02月0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上述债权、债务与孙传印、王爱荣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09月30日06时,张长斌驾驶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日南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83KM+330M处,与前方同向车道行驶的刘善蛟驾驶的宁A×××××/宁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接着后方驶来的谢德祥驾驶的渝A×××××/渝A×××××挂号重型货车、孙晓明驾驶的鲁L×××××/鲁L×××××挂号重型货车连续追尾相撞,紧接着孙长宪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又与孙晓明驾驶的鲁L×××××/鲁L×××××挂号重型货车连续追尾相撞,造成孙长宪死亡,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1月07日,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作出菏公交认字【2013】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长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善蛟、张长斌、谢德祥、孙晓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车辆连续相撞后,在刘善蛟驾驶的宁A×××××/宁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向应急车道移动过程中,李正勇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又与孙长宪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正勇死亡,孙长宪受伤,孙长宪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1月07日,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作出菏公交认字【2013】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正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长斌、谢德祥、孙晓明、孙长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长宪系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孙传印、王爱荣、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因孙长宪在该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162626.69元、死亡赔偿金775434.00元、丧葬费2141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误工费917.30元、护理费1834.60元、交通费2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0元、车损119245.00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094869.09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相应的诉讼费用,增加部分194869.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未予审理。审理原告的损失900000.00元。各被告的交强险均已赔偿完毕。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关于该焦点,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按6:1:1:1:1的比例承担责任。二、关于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关于该焦点,本院认为,自本院2014年05月06日作出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3254民事判决书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菏牡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四原告于2015年09月22日对不予审理的194869.09元部分诉至本院,四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三、对四原告的损失各被告如何赔偿的问题:关于该焦点,本院认为,因该案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均已赔偿完毕。根据菏泽公交认字(2013)第00014号、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主次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10%的比例赔偿四原告19486.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10%的比例赔偿四原告19486.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10%的比例赔偿四原告19486.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按9.5%的比例赔偿四原告18512.56元,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按0.005%的比例赔偿原告974.3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60%的比例赔偿四原告116921.45元。被告孙晓明、谢德祥、贾传峰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赔偿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损失19486.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损失19486.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赔偿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损失18512.56元。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974.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赔偿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损失19486.9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蒋小娥、孙鑫鑫、孙佳琪、孙世强损失116921.45元。被告贾传峰、孙晓明、谢德祥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7元,由被告济宁天龙运输有限公司525.00元,被告山东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25.00元,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25.00元,山东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