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766号原告徐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2月2日,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光兴,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出生于1982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