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斌与被告陈桃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斌,陈桃英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417号原告王国斌,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陈桃英,女,1958年4月4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原告王国斌与被告陈桃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国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斌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王国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斌负担。审 判 长 赵连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洁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