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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斌与被告陈桃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斌,陈桃英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417号原告王国斌,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陈桃英,女,1958年4月4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原告王国斌与被告陈桃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国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斌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王国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斌负担。审 判 长  赵连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洁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