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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齐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齐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785号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周洪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燕,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红,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局,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巴彩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