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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楚雯与被告苏红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楚雯,苏红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641号原告汪楚雯,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成,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被告苏红华,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汪楚雯与被告苏红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汪楚雯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楚雯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楚雯撤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汪楚雯负担。审 判 长  郭兆平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代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