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胜松与刘学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松,刘学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477号原告陈胜松,男,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务工。委托代理人叶普,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学典,男,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松诉被告刘学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胜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胜松承担。审判员 龚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德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