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香锦赞与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锦赞,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593号原告:香锦赞,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罗华兴,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岑巨祥,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翟云、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岑巨祥,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香锦赞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锦赞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为720元,由原告香锦赞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淋淋黎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