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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香锦赞与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锦赞,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593号原告:香锦赞,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罗华兴,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岑巨祥,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翟云、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岑巨祥,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香锦赞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锦赞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为720元,由原告香锦赞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淋淋黎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