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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9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1)姚树平与朱兰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树平,朱兰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976-3号申请执行人姚树平,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朱兰定,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特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朱兰定所有的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张炳斌(身份证号码:)以6.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炳斌所有,被执行人朱兰定名下位于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炳斌(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炳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查封。四、注销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登记权人为姚树平。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梦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