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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5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贺中、朱凤玲等与陈晓君、王朱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贺中,朱凤玲,陈晓君,王朱昱,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5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贺中,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凤玲,女,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君,女,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朱昱,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芳、代海燕,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云小区物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185082-9。法定代表人:王凤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5014-3。法定代表人: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5934-0。法定代表人:孙向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贺中、朱凤玲与陈晓君、王朱昱、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王贺中、朱凤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唐民三终字第31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4)北民重字第102号民事判决。陈晓君、王朱昱、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贺中、朱凤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久诚、上诉人陈晓君、王朱昱委托代理人吕芳及王朱昱、被上诉人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君、被上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贺中、朱凤玲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第一项“被告陈晓君、王朱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贺中、朱凤玲房屋维修款2.5万元”改为依据“私改地暖造成结构破坏”的鉴定结论,给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或给给原告房屋恢复原状相应价值赔偿,暂计10万元人民币。2、增加判项: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赔偿房屋租金,每延迟一个月赔付的,增加2000元,以此类推,直至赔偿给付完毕。3、涉及本案一审、二审、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其他诉讼费均由陈晓君、王朱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重审一审期间,已经做出“私改地暖造成结构破坏”的鉴定结论,依法应当“恢复原状”。此外,房屋结构破坏是重大隐患,绝非2.5万元所能修复的,如不能恢复原状,相应价值的赔偿应暂计10万元。二、增加判项: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赔偿房屋租金,每延迟一个月赔付的,增加赔偿2000元,以此类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赔付),直至赔偿给付完毕。鉴于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案件审理、出判、执行到实际拿到款项仍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不增加此判项,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部分依法改判。王朱昱、陈晓君答辩称:鉴定意见提出了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2.5万元,该方案即能满足恢复原状的要求。王贺中、朱凤玲在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员当庭进行了说明,拆改地暖的行为仅是拆除了垫层,属于非受力层,对受力无影响。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详见重审笔录第133、134页。鉴定结论中,鉴定机构已经认为房屋适合修复,并给出了修复方案和修复意见,恢复原状目的已达到。上诉人增加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驳回上诉人的各项诉请。王朱昱、陈晓君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贺中、朱凤玲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费用由王贺中、朱凤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重审一审法院未给被告举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正。二、重审一审法院无理据认定涉案房屋无法居住,房屋租金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判令上诉人赔偿房屋租金、采暖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使用。2、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不属于实际的直接损失,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房屋是否能出租、租金数额、是否能够长期不间断的出租都是不确定的,不是必然损失。重审一审法院不具备鉴定房屋租金的资质,无权凭空认定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3、王贺中、朱凤玲对扩大的损失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王贺中、朱凤玲2010年6月就已发现涉案房屋屋顶出现问题,按常理应及时修复,但却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拖延多年后主张的房屋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4、采暖费不属于实际损失,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按照物业部门和供暖部门规定,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只要办理了入住手续,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与本案无关。三、鉴定报告未指明上诉人拆改暖气行为是造成屋顶受损的唯一原因,房屋维修款不应仅由上诉人承担。四、鉴定人员当庭承认没有土建结构鉴定资质,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重审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贺中、朱凤玲答辩称:一、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无法居住,被答辩人赔偿租金及采暖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从本案相关材料看,我公司不是王贺中、朱凤玲房屋损害的侵权人,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房屋竣工后图纸等材料,均在档案馆有存档,各方当事人有需要可自愿调阅。从我公司与王贺中、朱凤玲签订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约定的内容看,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房屋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因此路北法院判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理有据,该判决应予维持,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上诉人在诉请中未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王贺中、朱凤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朱昱、陈晓君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由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尚品小区15楼2门1501室恢复原状,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相关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予以验收,上述费用由王朱昱、陈晓君承担。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物业费和取暖费损失合计人民币7481元。3、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自2010年6月至房屋修复验收完毕之日止每月租金损失2000元(以鉴定结论为准)。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凤玲、王贺中于2008年12月17日购买了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房屋,陈晓君、王朱昱系该小区15楼2门1601室住户,与朱凤玲、王贺中系楼上与楼下居住的邻居。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朱凤玲、王贺中购买该小区住房和陈晓君、王朱昱进行房屋装修期间的物业服务公司。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承接单位,承接时间为2011年6月。2010年4月8日,朱凤玲、王贺中办理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入住手续,该小区住房经“河北中佳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质量合格,观感好”。朱凤玲、王贺中及陈晓君、王朱昱均与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其中约定:“……(三)装修范围及要求……4、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墙体、连接点和基础以及上下水主管道、排风管道、电视通讯系统、智能监控、供电线路、供暖系统、房屋防水隔热层及房屋的外部结构。……(五)违章责任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陈晓君、王朱昱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元,现该保证金已经退还给陈晓君和王朱昱。2010年6月,朱凤玲、王贺中发现自己所有的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房屋客厅、餐厅、卧室房间屋顶出现程度不等的裂缝,部分部位混凝土开裂脱落。2012年12月27日朱凤玲、王贺中申请对房屋租金进行鉴定,2013年6月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选定路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进行鉴定,2013年6月24日,朱凤玲、王贺中对房屋租金评估日期确认为2013年10月24日。2013年7月10日,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24日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租金损失金额为83600元。该鉴定费用为2500元。2015年3月9日朱凤玲、王贺中申请对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内顶板损坏与楼上改地暖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2015年9月20日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出具《关于唐山市尚品名都15楼2门1501室内顶板受损情况的鉴定意见书》:“四、鉴定意见……1、王贺中、朱凤玲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内顶板损坏与其楼上1601室拆改地暖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2、王贺中、朱凤玲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内顶板多处受损,对其结构安全及耐久性有影响,应予修复。五、建议修复方案……如按上述方案修复,结合目前市场行情,经估算其修复费用为2.0-2.5万元。”该鉴定费用为15000元。朱凤玲、王贺中2010年4月8日向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公用电费、垃圾清运费、电梯费共计2673元。2010年4月8日向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采暖费2201元。2011年9月26日向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物业费440元。朱凤玲、王贺中主张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朱凤玲、王贺中支出的取暖费、物业费、公用电费、垃圾清运费、电梯费与房屋租金损失与陈晓君、王朱昱承担连带责任,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已经履行了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向被告告知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的告知义务,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的违章责任条款,朱凤玲、王贺中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与其公司无关。朱凤玲、王贺中主张由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尚品小区15楼2门1501室屋顶恢复原状,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涉案房屋所在的15号楼,经过各方验收质量合格,朱凤玲、王贺中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所签署的“入住手续会签单”证明该房屋入住时质量合格,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记载了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是质保范围。朱凤玲、王贺中的房屋受损是由于王朱昱、陈晓君私改地暖造成的,不属于质保范围,其公司不应承担修复义务。朱凤玲、王贺中主张给付自2010年6月至房屋修复验收完毕止每月租金损失,陈晓君、王朱昱对此不予认可,称朱凤玲、王贺中要求的租金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房屋是否能租出去而且长期不间断的得到租金是不确定的。同时,涉案房屋只是屋顶有裂缝,并不影响居住使用,朱凤玲、王贺中要求的租金及房屋租赁鉴定费都属于朱凤玲、王贺中自行扩大的损失。对朱凤玲、王贺中主张的在外租房损失也不予认可,称朱凤玲、王贺中有房屋居住,租房损失不存在。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晓君、王朱昱因私自拆改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601室的供暖设施,造成楼下原告王贺中、朱凤玲所有的该小区15楼2门1501室内顶板多处受损,被告陈晓君、王朱昱应对其造成的原告损失予以赔偿。结合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被告陈晓君、王朱昱赔偿原告王贺中、朱凤玲房屋修复费用2.5万元。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晓君、王朱昱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已经与其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明确告知了其相关禁止事项和违章责任,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及告知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由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晓君、王朱昱违反双方所签署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后,将被告陈晓君、王朱昱交纳的装修保证金1000元返还,没有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应在保证金范围内赔偿二原告损失。因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为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权利义务承接单位,此款应由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付房屋入住后由被告陈晓君、王朱昱私自拆改地暖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屋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二原告尚未入住案涉受损房屋,二原告已经交纳的物业费2200元、公用电费50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电梯费113元,被告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予以返还。采暖费系热力部门收取并提供了供暖,因被告陈晓君、王朱昱拆改地暖行为导致原告王贺中、朱凤玲此款交付后无法使用,该损失由被告陈晓君、王朱昱赔偿二原告。因被告陈晓君、王朱昱私自拆改地暖造成原告王贺中、朱凤玲所主张的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租金损失,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24日损失金额为83600元,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每月酌定2000元,共计145600元。对原告所主张的在外租房的损失,因不是由房屋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君、王朱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贺中、朱凤玲房屋维修款2.5万元,房屋租金145600元,采暖费2201元;二、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贺中、朱凤玲装修保证金1000元,返还原告王贺中、朱凤玲物业费2200元、公用电费50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电梯费113元,共计3113元;三、驳回原告王贺中、朱凤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7元,鉴定费17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500元,均由被告陈晓君、王朱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案按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陈晓君、王朱昱因私自拆改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601室的供暖设施,造成楼下王贺中、朱凤玲所有的该小区15楼2门1501室内顶板多处受损,陈晓君、王朱昱应对其造成的王贺中、朱凤玲损失予以赔偿。结合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陈晓君、王朱昱赔偿王贺中、朱凤玲房屋修复费用2.5万元,王贺中、朱凤玲上诉主张应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0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采暖费系热力部门收取并提供了供暖,因陈晓君、王朱昱拆改地暖行为导致王贺中、朱凤玲此款交付后无法使用,该损失由陈晓君、王朱昱赔偿王贺中、朱凤玲。因陈晓君、王朱昱私自拆改地暖造成王贺中、朱凤玲所主张的唐山市路北区尚品名都小区15楼2门1501室租金损失,亦应予以赔偿,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贺中、朱凤玲、陈晓君、王朱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6元,由上诉人王贺中、朱凤玲负担2300元,由陈晓君、王朱昱负担375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