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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庞建国与高建平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国,高建平,刘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223-2号申请人庞建国,男,汉族,1969年9月7日生,柳林县人。被执行人高建平,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刘爱平,女,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关于申请人庞建国与被执行人高建平、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14)柳民初字第786-1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长治路181号阳光银座一号楼一单元170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20091004810)。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建平、刘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高建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长治路181号阳光银座一号楼一单元170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2009100481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巩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