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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宝林与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林,高洪伟,林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吉03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林,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高洪伟,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林立平,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林与被执行人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需要等待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