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宝林与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林,高洪伟,林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吉03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林,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高洪伟,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林立平,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林与被执行人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需要等待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