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新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新民,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小学文化,住抚州市南丰县。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炜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新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新民及其辩护人黄炜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新民(持C3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F×××××轻型普通货车,由南昌往抚州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临川区杨泗桥路段时,撞到同向前方梁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梁某2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新民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新民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新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新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新民只是暂时离开现场,并把肇事车辆留在事故现场,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和行为,故不应认定为逃逸。被告人何新民事故发生后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系过失犯罪,无前科,并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何新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新民(持C3D型驾驶证)驾驶赣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昌往抚州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临川区杨泗桥路段时,撞到桥中间的水泥墩后向右偏方向撞到同向前方梁某2(男,56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梁某2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新民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同年6月20日21时许到南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6月22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新民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新民家属给付被害人梁某2家属安葬费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他弟弟梁某2今天早上3至4点钟从家里驾驶三轮电动车去孝桥生猪市场拿肉,应该是拿完肉回来的时候在杨泗桥发生交通事故。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儿子何新民今天早上4点半打她手机说不得了,他在抚州开车撞到了人,那个人死了,他手机快没电了,后来就挂了电话,之后她再打儿子手机就打不通。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18时左右他和何新民从南丰装了两台变电箱驾驶赣F×××××车前往南昌,约23时卸完货返南丰,从温家圳下高速然后由何新民驾驶,他在后面睡觉。事故发生后他被撞醒了,下车看了一下情况,就叫何新民报警,但何新民说走走走,后就走了,他就用手机报警,后怕家属打他也离开了现场。4、被告人何新民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24时高某和他驾驶赣F×××××小型货车从南昌返回南丰,在温家圳下高速后由他驾驶,6月20日4时30分许,他驾车行驶至316国道临川区杨泗桥时,撞到桥中间的水泥墩,他车自然的向右摆了一下,后就撞到前面右侧的三轮车。他下车看到人压到车的下面,高某说报警,他说你报警,当时害怕,后他就坐车到唱凯再坐车到南昌,后再坐车回南丰,后面他清醒了,考虑到这个事跑不了,所以去自首。赣F×××××小型货车是他今年买的二手车,他办理了C3D机动车驾驶证,现在办B2驾驶证,马上就办好了。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新民于1971年11月10日出生,梁某2于1960年6月15日出生。6、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新准驾车型为C3D,有效期限2013年8月22日,有效期止2023年8月22日;赣F×××××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何新民。7、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6月20日21时许,何新民在家属陪同下来到南丰县公安局琴城派出所自首,并称其于20日凌晨4时许驾驶赣F×××××货车在抚州临川区罗湖镇杨泗桥路段撞死一名男子,后将何新民移交抚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何新民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轻型普通货车未按交通标线在右侧车道内行驶,致车辆撞上路中间桥墩后又撞前方梁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2不负事故责任。9、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316国道临川区罗湖镇杨泗桥路段,现场死亡1人,肇事车辆赣F×××××号轻型货车及三轮电动车各一辆。10、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梁某2系交通事故中头胸腹部及四肢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送检梁某2的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3)、赣F×××××轻型普通货车左前侧受损痕迹,系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左前侧碰撞,刮擦道路中间水泥墩时所致;赣F×××××号轻型普通货车右前侧受损痕迹及附着物颜色与宇锋牌三轮电动车左侧受损痕迹及附着物颜色相互吻合,系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对应部位相互碰刮时所致。被告人何新民举证并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居委会证明、低保证、借条证实:被告人何新民借款20000元支付被害人梁某2安葬费。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新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新民事故发生后向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新民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辗转南昌、南丰等地经历十余小时至公安部门投案,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何新民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新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维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熊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