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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财保110号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法定代表人:匡纯国,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肖平,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平以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绵阳某项目的应收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330万元为限。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案外人四川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肖平以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绵阳某项目的应收工程款,扣留金额以330万元为限;二、查封案外人四川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