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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刑初597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劳务人员。被告人裴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裴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文龙出席法庭,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裴某多次至盱眙县旧铺镇碧水湾小区22幢、旧铺镇农贸市场、旧铺镇马桥岔路口等处,对被害人宫某、陆某、陈某、李某等人放在住处院子里晾着的女士衣物实施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裴某至盱眙县旧铺镇碧水湾小区22幢李某家屋外,采用竹竿挑的方式,盗走宫某放在院子里晾着的一件卡其色风衣。2、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裴某至盱眙县旧铺镇农贸市场陆某家屋外,采用竹竿挑的方式,盗走陆某放在院子里晾着的一件文胸和一双丝袜。3、2016年6月1日夜里,被告人裴某至盱眙县旧铺镇马桥岔路口陈某家屋外,采用竹竿挑的方式,盗走陈某放在院子里晾着的一件文胸。4、2016年6月2日夜里,被告人裴某至盱眙县旧铺镇碧水湾小区22幢李某家屋外,采用竹竿挑的方式,盗走李某放在院子里晾着的一件文胸、一条牛仔裤和一件睡衣。5、2016年6月3日夜里,被告人裴某先至盱眙县旧铺镇碧水湾小区22幢李某家屋外,采用竹竿挑的方式,盗走宫某放在院子里晾着的一件文胸、一件睡衣和一条内裤,后又至盱眙县旧铺镇农贸市场陆某家屋外,采用上述方式,盗走陆某放在院子里晾着的一双丝袜和一条内裤。6、2016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裴某至盱眙县旧铺镇碧水湾小区22幢李某家屋外,在翻栅栏进入院内准备盗窃放在院子里晾着的女士衣物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被告人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宫某、李某、陆某、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宫某、李某、陆某、陈某的陈述,证人范永全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本院谈话笔录,被告人裴某的个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