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宣执字第007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雁与被执行人王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雁,王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宣执字第00721-3号申请执行人:庞雁,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光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庞雁与被执行人王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光发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和执行费15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光发长年在外、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庞雁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光发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庞雁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光发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九龙山南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