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金海工业园内(9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星光大道开纪园汽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临城,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界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日权利人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开力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116元及违约金77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95元、执行费55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