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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冬梅、韦玮等与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梅,韦玮,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128号原告:袁冬梅,女,1974年6月3日生,瑶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韦玮,男,1974年2月22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西路25号惠文小区23栋。法定代表人:黄文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袁冬梅、韦玮与被告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袁冬梅、韦玮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冬梅、韦玮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袁冬梅、韦玮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赖华海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