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5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5592号之一申请人: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顺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滨,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琼0106民初559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高县临高角旅游度假开发区海豚花园一期别墅AX、X幢(房产证号:LCXX**)的房产。异议人林洁希、杨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查封的房产已经售卖给异议人林洁希、杨璐,异议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临高县临高角旅游度假开发区海豚花园一期别墅AX、X幢房产(房产证号:LC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为群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人民陪审员 江海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