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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公司与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公司,重庆艾德豪环保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艾德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969号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626XY。法定代表人:宋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女,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艾德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5幢。被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0373396136X。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艾德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