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顾乃升与胡乃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乃升,胡乃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771号原告:顾乃升,男,汉族,农民,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胡乃伟,男,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乃升与被告胡乃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乃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乃升承担。审判员 于德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