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骆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于江西省南昌县,装修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骆某与万某(另案处理)因下雨,无法进行铝合金窗户安装,准备回家时,将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高知公寓(在建)20号楼一楼一房间内的一捆百叶窗片及19号楼一楼的三扇百叶窗片盗走,后被二被告人卖至本市××大道边一无名废品店,得赃款260元被平分。经鉴定被盗的铝合金百叶窗片价值人民币29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王某之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江西蓝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遗失物料报价汇总表、门窗生产单;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9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骆某退赔江西蓝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