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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兆树与罗江湖、罗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树,罗江湖,罗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民初3175号原告:吴兆树,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江湖,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金妹,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吴兆树与被告罗江湖、罗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兆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江湖、罗金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兆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罗江湖、罗金妹一次性返还吴兆树借款378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罗江湖、罗金妹承担。事实和理由:罗江湖于2012年1月20日向吴兆树借款378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约定利息按月支付3%等内容。罗金妹系罗江湖的妻子,该借款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还债义务。借款后至今,虽经吴兆树多次催讨,罗江湖、罗金妹从未偿付过借款本息。罗江湖、罗金妹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20日,罗江湖向吴兆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小陶镇上吉村吴兆树现金人民币叁万柒仟捌佰元整(¥37800元整),月息每月三分计算,每月月息合计1100元等。罗江湖在借条落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吴兆树述称,涉案系2012年1月20日前陆续借款的总结算且均为现金交付。罗江湖与罗金妹于200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兆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结婚证、借条。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吴兆树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罗江湖向吴兆树借款378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罗江湖经催讨未能清偿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吴兆树要求罗江湖偿还37800元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现吴兆树要求罗江湖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罗江湖的上述债务系发生在罗江湖与罗金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罗江湖与罗金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罗江湖、罗金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江湖、罗金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吴兆树借款本金37800元;二、罗江湖、罗金妹还应以37800元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吴兆树计算支付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罗江湖、罗金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晨斌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