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小中与李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中,李灵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295号之一原告:李小中,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高山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攀峰,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灵江,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西洋村***号。原告李小中与被告李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9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小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小中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金 婷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