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与曹海涛、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曹海涛,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296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总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培升。委托代理人马秀华,女,54岁,供热站员工。被告曹海涛,男,40岁。委托代理人李敏,女,34岁,系曹海涛的妻子。被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旗农场乐嘉汇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许从章。委托代理人陈新惠,女,45岁,公司员工。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与被告曹海涛、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以被告曹海涛已缴纳暖气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