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川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任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川(又名刘亚宾),农民。2013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审理期间被告人在逃,2016年9月3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抓获,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川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刘川伙同连正伟(另案处理)先后在任丘市吕公堡镇颜家村、邢家村和梁召镇西南芦张村、正洛村、娄子村盗窃被害人颜某等八人汽车牌照共九扇(其中两扇为同一汽车牌照)并藏匿,以此向车主勒索财物。2013年12月31日,被害人颜某发现汽车牌照被盗,即按连正伟所留电话与连正伟联系,并答应连正伟给其400��将车牌赎回,连正伟在取款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川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刘川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连正伟供述,被害人颜某、邢某、李某甲、刘某、罗某、王某、赵某、李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之父刘云得证言,任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九扇牌照的照片、牌照发还清单、被告人作案所留联系电话纸条,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刘川被抓获经过、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刘川出所登记表,任丘市公安局吕公堡派出所出具的刘川被抓获情况说明,本院(2013)任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川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窃取汽车牌照藏匿的手段要挟被害人,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川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因被害人及时报案致其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石青审 判 员 郭志梅人民陪审员 姚秀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素菊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