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盐池县双鑫苑业主委员会与张铁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池县双鑫园业主委员会,张铁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23民初648号原告盐池县双鑫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双鑫园。委托代理人高金山,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双鑫园,系双鑫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张铁雄,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池县双鑫园业务委员会诉被告张铁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池县双鑫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铁雄的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池县双鑫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铁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池县双鑫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高春梅审判员 马新梅审判员 方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