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5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田,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948号申请执行人张田,女,1949年7月6出生。被执行人闫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张田与闫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毅强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