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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运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运乾,向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3、4号。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被执行人吕运乾,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3日,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向小兰,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4日,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绵科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吕运乾、向小兰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