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9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路生、李伟崩、李克斗、李生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路生,李伟崩,李克斗,李生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9执84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安邦路。法定代表人刘红,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牛沙,男,1964年7月8日生,哈尼族,大专文化,在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红河县人,住红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路生,男,1990年7月26日生,彝族,农民,文盲,红河县人,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伟崩,女,1992年6月10日,哈尼族,农民,小学文化,红河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克斗,男,1967年3月29日,哈尼族,农民,文盲,红河县人,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生有,女,1969年10月15日生,哈尼族,农民,文盲,红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路生、李伟崩、李克斗、李生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高路生在蒙自农村信用社有存款3700元,本院立即予以强制扣划并兑付申请人2490元,剩余1210元用于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发现被执行人李伟崩在昆明邮政储蓄有存款3048.67元,本院已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冻结;向其他部门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高路生、李伟崩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只有年老的被执行人李克斗、李生有,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义龙审判员 龙雄明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进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