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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献勇、杨转香与王存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献勇,杨转香,王存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献勇,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转香,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系南献勇之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存智,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宗文,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献勇、杨转香因与被申请人王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酒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南献勇、杨转香、被申请人王存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南献勇、杨转香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存智与其子XX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动员其投资,并给其借款,该事实已经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按法律规定,因违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王存智辩称,借贷真实有效,未用于非法传销;(2015)敦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涉案的款项是否用于非法传销活动等。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涉案款项是否用于非法传销活动,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等问题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不当。而原审法院在判处南献勇起诉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又以该合伙系传销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南献勇的起诉。故本案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春妍审判员  黄玉杰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