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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265号原告:康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石山镇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