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265号原告:康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石山镇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