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高建飞与王雄苍、詹南妹、邱吓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飞,王雄苍,詹南妹,邱吓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2275号原告:高建飞,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霞,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雄苍,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詹南妹,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邱吓尾,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原告高建飞与被告王雄苍、詹南妹、邱吓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建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雄苍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8800元);2.判令被告詹南妹与被告王雄苍承担共同返还责任;3.判令被告邱吓尾与被告王雄苍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雄苍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12万元,约定月利息5%,由被告邱吓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条2张予以证实。被告詹南妹是王雄苍妻子,该借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原告和被告之间无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借款合同履行时间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暂时无款为由推托至今未付。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和被告约定的年利率应限制在24%以内(即月利率2%),原告和被告约定的月利率5%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以月利率2%计算,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至起诉之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计201600元。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雄苍与詹南妹系夫妻关系。王雄苍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20日分别向高建飞借款5万元、12万元,由王雄苍出具借条二份给高建飞为凭,二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5%,由邱吓尾签字担保。经高建飞催讨,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拒不还款,致诉讼。上述事实,有高建飞提供的王雄苍、邱吓尾出具的借条二份、王雄苍与詹南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和高建飞庭上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邱吓尾自愿提供担保,但无约定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王雄苍由邱吓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次向高建飞借款,并出具给高建飞借条二份为据,双方形成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债务发生在王雄苍与詹南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詹南妹应当为此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高建飞催讨,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拒不偿还借款于法无据,现高建飞请求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偿还借款及利息,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高建飞请求按月利率2%计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邱吓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为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雄苍、詹南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建飞借款17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二、邱吓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王雄苍、邱吓尾、詹南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元彬审 判 员 刘忠生人民陪审员 林细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晶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