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闫军利与王萧霖、王楚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军利,王萧霖,王楚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1民初1393号原告:闫军利,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耽子村***号。身份证号142724197904263529被告:王萧霖,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组。身份证号142724197705290217被告:王楚斐(曾用名王汾),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组。身份证号142724197802250241原告闫军利与被告王萧霖、王楚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娟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警、人民陪审员雷丽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军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萧霖、王楚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军利诉称:我在2013年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王萧霖,王萧霖以做生意和经营枣园为由从我处借款,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萧霖分6次从我处借款共计125000元,分别是在2013年11月21日借30000元,2013年11月25日借30000元,2013年12月19日借20000元,2014年8月24日借20000元,2014年10月3日借10000元,2014年11月29日借15000元。上述借款我均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其给我出具了6张借据,均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投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但是借款后二被告一直推脱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萧霖未答辩,未举证。被告王楚斐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2、借据6份,用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2010年11月3日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楚斐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2010年11月12日其与被告王萧霖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及被告王楚斐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所举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综合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时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王萧霖相识,之后王萧霖以做生意和经营枣园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王萧霖共计分6次从原告处借款125000元(2013年11月21日借30000元,2013年11月25日借30000元,2013年12月19日借20000元,2014年8月24日借20000元,2014年10月3日借10000元,2014年11月29日借15000元)。上述借款原告均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6张借据。另查明,被告王萧霖于被告王楚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于2010年11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王萧霖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条据,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交付款项后,依法享有向王萧霖收取借款的权利;但王萧霖在借款后对于款项一直未能归还,现原告持据索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计息,但被告出具的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向本院起诉表明其开始主张权利,故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二被告于2010年11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本案所涉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应由被告王萧霖负责归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楚斐承担归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萧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军利1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闫军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王萧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娟峰审 判 员 王 警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