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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无证驾驶金城两轮摩托车,沿濮阳县徐镇镇昆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昆吾社区处时,将马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致使马某及乘车人受伤,孙某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供认自己喝酒后骑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徐镇昆吾大道路中段昆吾社区门时,出来一辆摩托车,其摩托就撞在这辆摩托车的后尾上,把骑摩托车的妇女、后座上的小女孩撞倒在地,自己也摔倒了;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8日下午6时许,其骑摩托车带女儿、儿子去采油四厂,其沿着徐某昆吾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从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速度很快,不知怎么回事就撞在其摩托车上,自己与孩子都受伤了;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孙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双方负同等责任;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孙某赔偿马某等人医药费共计26500元;酒精测试条;视听资料光盘;案发经过;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后利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商亚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