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莲惠与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莲惠,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2956号原告:董莲惠,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北路29号3号综合楼3-3-115环球好食汇。法定代表人:周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该公司员工。原告董莲惠与被告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莲惠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被告金华置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莲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27318元购房面积误差款并承担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4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房屋面积为16.61平米,总价23845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额房款,但被告在2015年8月交房时,实际交房面积与合同约定的误差8.47平米,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2015年11月底退还127318元购房款,但被告至今仍不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金华置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陈述公司资金紧张,现在无法赔偿原告款项。公司可以跟原告协商以房抵款,或者今年年底一并给清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负有过错。被告对于所交付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价款,依法负有退还的义务。本案经本院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董莲惠购房面积误差款127318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被告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