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邵春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02号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邵春茹,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星,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邵博,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71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春茹、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星、邵博在银行的存款49268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邵春茹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星邵博相当于49268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世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