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与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杨新。委托代理人曾彪(特别授权),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阴宾馆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启海。委托代理人周振斌(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与被告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杨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飞涛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