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郑广伟、宋明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伟,宋明光,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430号被申请人:郑广伟,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宋明光,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芳,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伟与被告宋明光、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宋明光、刘芳价值3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佳宁 搜索“”